北方循環經濟示范園區
初加工區入駐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優化基地工業生產布局,規范入駐企業管理,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入駐標準化廠房,加快產業集聚和中小微企業發展,推進基地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基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二條 入駐基地的項目,應當符合基地產業發展規劃,企業有相應的資金保障,且資金來源明確,并符合下列條件:1從事廢舊塑料破碎、制粒、塑料制品生產,以及從事廢舊橡膠制粉、廢舊金屬生產加工的行業;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3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4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產業帶動、稅收與就業貢獻。
第三條 入駐基地企業進行生產前,需具備相關手續、證件等,并由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四條 已入駐基地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關閉、整改、轉產或遷出基地: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 2不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要求的項目;3不符合基地產業規劃布局的項目;4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開辦的項目;5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規模和控制指標的項目。
第五條 入駐企業及其項目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毓芾頇C構對申請入駐的項目出具的會審意見不替代建設項目的各項報建審批、核準、備案,投資者不得以基地管理機構出具的會審意見為由規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審查。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入駐企業不得對基地統一規劃建設廠房進行改建,別的破壞廠房主體結構。
第七條 入駐企業建設前,應與基地物業提前聯系,了解水、電管道等隱蔽物品的位置,以免施工時發生意外。
第八條 業主建設前,必須向物業部提供自建建筑及設備的資料及信息,如建筑物的圖紙、改裝的水電布置圖、設備資料等至物業進行備案,方便物業進行檢查及維護。
第九條 配建房建設:①院落的房屋建設參照樣板房施工,必須是單層建筑,房屋位置、朝向參附圖;②背靠南北向院墻的房屋,高度不能超過廠房窗臺高度+2.56m;③大門兩邊門垛寬度可調,其高度與樣式必須與原門垛一致;④新砌筑墻體需另做基礎,不得在院墻上砌筑加高;⑤院落大門樣式參照樣板房大門制作(黑色鐵藝門);⑥院內±0.00以下建筑物(沉淀池)深度不超過2米。
第十條 院內可以搭設遮陽棚,遮陽棚內僅供存放原材料、成品使用,嚴禁在基地統一規劃建設廠房以外的地方進行生產,若有違反規定者,基地有權進行強制拆除(遮陽棚位置參附圖)。
搭設遮陽棚要求:①購買5跨廠房可以搭設南北向寬度16m(2跨)的遮陽棚,購買2跨或者3跨廠房可以搭設南北向8m(1跨)的遮陽棚;②院落內遮陽棚長度不限,檐口高度不超過4米;③遮陽棚帶屋脊的,屋脊高度不能超過統一規劃建設廠房屋脊高度,兩者屋脊方向垂直;④屋面板及墻板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建筑材料及結構須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規范;⑤院落內自建房屋的屋頂可以增加坡屋面(彩鋼頂),彩鋼頂顏色必須為藍色;⑥廠房內禁止出現穿透屋頂的煙囪(環保設備煙囪除外)。
第十一條 ①各業主應合理安排施工,施工期間禁止在路面上放置建筑材料,以免影響交通及基地環境;②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各業主自行清運,不得隨意傾倒在基地內部,如有發現必將重罰;③施工過程中破壞公用設施的,應自行恢復其原始狀態,若由基地進行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支付;④業主在房屋建設時需要將外圍墻拆除的,在房屋建設完成后盡快恢復原狀,以免影響基地整體形象;⑤不得在基地原有墻體上砌筑、加高,新砌筑墻體(建筑物)應與原有墻體保持至少5CM距離;
⑥廠區內道路上嚴禁停放車輛,以免堵塞交通。
第十二條 水:①廠房內消防設施非火災情況下嚴禁動用,私自動用者,發現一次罰款一萬元;②不允許破壞廠房原有管道,廠房內外管道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建規范要求施工,禁止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連接,發現不合格者,基地有權拆除;③自建化糞池及蓄水池必須做防漏、防滲施工工序,避免污染土地及地下水。
第十三條 電:①不管業主是否安裝變壓器,均不允許在院落內增加架設低壓線纜的電線桿;②接用他戶變壓器的業主,由變壓器接至用電廠房的電纜,材料及施工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施工并做警示標志(基地有權進行監管);③以路面為±0.00,電纜埋設深度為±0.00以下0.9m,電纜外必須增加套管,綠化帶內電纜敷設施工采用人工開挖,位置為距離圍墻1m;④各業主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埋設,否則出現任何問題,后果自負。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積極依法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各生產企業法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積極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業主進行生產前,需具備相關手續、證件等,并由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八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保障安全生產資金及其他投入。
第十九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事故應急機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保障生產經營人員的職業健康,并積極做好職業病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條 積極配合基地安全管理處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 積極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入生產階段,其廠房內電纜架設,線路布置,設備安裝應通過相關部門驗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后,方可進行生產,瞞報、未報生產者,后果自負。
第二十五條 院內物料堆放應整齊有序(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墻),大門口通生產車間大門必須留置寬6米的直通通道(方便發生火災時消防車能及時進入),不得遮擋消防栓。
第二十六條 各業主必須配備滅火用器具,如鐵鍬、水桶、滅火器、鉤槍及沙土等。
第二十七條 生產污水必須經沉淀池,在排放口應自行加設濾網,防止堵塞污水管道,不允許生產廢水未經沉淀直接排入污水管道;因企業生產不當造成的污水管網堵塞,物業公司進行疏通的費用由企業承擔;污水需經過預處理,達到基地污水處理廠準入標準后,方可進行排放。
第二十八條 開業、節日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防發生火災。
第二十九條 業主入駐后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全生產維護自己產權內的消防設施,出現任何意外由業主個人承擔,與基地無關。
第三十條 不得占用、損壞、改造公共設施。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嚴禁建設單位未批先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經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試生產,試生產期滿前三十日內,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防污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領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試運行超過三個月,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由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其停止試運行,并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停用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六條 在禁燃區內,嚴禁焚燒垃圾及建設燃煤鍋爐用于取暖或生產。
第七章 物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業主有責任保持自家門前和院落的清潔衛生。
第三十八條 不準損壞基地內的公共設施,綠化、草皮、樹木等,如有發現,基地有權強制整改或罰款。
第三十九條 嚴禁在路兩側堆放貨物、垃圾等物品,禁止在基地內道路裝卸貨物(基地內分揀區為卸貨地點)。
第四十條 生產產生的垃圾,應包裹或裝載嚴實,在運輸過程中不拋灑、不掉落,以免對基地道路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垃圾池內,生產垃圾要運到基地指定地點,不得倒入垃圾池內。基地有權對有違上述情況的現象進行勸阻和制止。
第四十一條 不準損壞基地內的公共設施,綠化、草皮、樹木等,如有發現,基地有權強制整改或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費執行峰谷電價,315KVA變壓器及以上的執行大工業電價,315KVA變壓器以下的執行普通工業電價,下附表格:
峰谷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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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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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業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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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業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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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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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9月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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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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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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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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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1:00,16: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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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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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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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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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0,11:00--16:00,21: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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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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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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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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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次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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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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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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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電價波動以電力系統公布價格為準)
第四十三條 水費執行標準:一是生活用水價格3.2元/噸(其中水費1元/噸、污水處理費0.8元/噸、水資源費1.4元/噸上交國家);二是中水價格1.6元/噸。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費:對入駐企業收取一定的綠化亮化維護費、道路清掃費、生活垃圾清運費(不含生產垃圾)、安保費等,幾項費用經綜合測算成本為每平方米0.3元/月。(例:購買五跨廠房約2000平方米,每年費用約7200元;購買三跨廠房約1200平方米,每年費用約4320元;購買兩跨廠房約800平方米,每年費用約2880元)
第四十五條 繳費須知:
①物業費:按規定期限到物業繳納物業費;
②水:攜帶水卡到物業部進行交費充值;
③電:直接至電力公司進行繳納。
④物業工作人員在收取水、電、物業費時,各業主要積極繳納,對拒不繳納者,基地有權對該業主停水、停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入駐北方(定州)再生資源產業基地初加工區標準化廠房的企業。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方(定州)再生資源產業基地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綜上所述,若業主未遵循本須知,其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業主負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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